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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莱州市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

    信息发布者:梁郭集
    2023-03-25 11:31:21   转载

    莱州市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


    为防止发生森林火灾,有效保护森林资源,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山东省实施〈森林防火条例〉办法》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,综合研判我市森林防火形势,市政府决定2月7日至5月31日为2023年度森林防火戒严期(森林高火险期),特发布封山禁火令

    一、森林防火戒严期内,除本市市区、镇街驻地和村居民点外,辖区内其他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火区,实行封山禁火(大基山旅游景区除外),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。

    二、森林防火戒严期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
    1.烧荒、烧地堰、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;

    2.坟头烧纸、烧香、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;

    3.吸烟、烤火、野炊、明火照明、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;

    4.修筑工程设施、擅自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;

    5.私自进山踏青、旅游、野营;

    6.使用烟熏、火攻、电击等方式狩猎;

    7.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。

    三、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责任,严格执行封山禁火令。森林、林地的经营(管护)单位和个人,在其经营(管护)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。

    四、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,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,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。凡阻挠、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。

    五、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、登山、祭祀、庙会、旅游等活动的,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,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。

    六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,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,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。

    七、在森林内或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,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,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、设备。

    八、在森林防火区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、勘察和施工等活动,必须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,并采取防火措施,做好灭火准备工作。

    九、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、进入防火区的机动交通工具,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。

    十、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、设备。

    十一、拒不执行本《封山禁火令》的单位和个人,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;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,依法追究行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十二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,应当立即向市政府、属地镇街或公安、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报告。举报电话:110、2203557。


    莱州市人民政府

    2023年2月6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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